中新网内蒙古新闻5月20日电(王谦)近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某从高空抛掷物品,致使被害人车辆受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赵某某1966年出生,无职业,在海拉尔租住。2021年4月9日12时,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在海拉尔区河西发达广场21楼,用铁桶将楼道内的窗户砸碎,用随身携带的拐棍将玻璃碎片掷出窗外,将被害人杨某、李某停放在楼下车辆砸坏,被告人赵某某当场被抓获,经鉴定,损坏车辆价值人民币5482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从高空抛掷物品,致使被害人车辆受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提起公诉。
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海拉尔检察院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妥善批捕、提起公诉案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12月26日通过以来,呼伦贝尔首次高空抛掷物品案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