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内蒙古新闻4月9日电(郝志强 贾玲玲)“我们家孩子因为喝酒骑摩托车出了交通事故,受伤出院之后行动不便,为了我家孩子你们办案人大老远的跑过来开庭,这么体谅他,太谢谢你们了!” 王某母亲哽咽着说。
4月8日,庄严的国徽摆放在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沙海镇王某家的窗台上,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书记员以及被告人围坐在炕上。随着审判长敲击法槌声响起,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
2020年11月中旬,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双赢街交叉路口现200米路段处,与史某驾驶的左转弯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序损坏,被告人王某受伤严重住院治疗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宁城县医院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该案经过宁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承办检察官贾玲玲与承办法官经过沟通协调,认为被告人王某身受重伤,无法到法庭参加庭审,故决定将庭审现场开到被告人王某家中。虽然是在被告人家中临时摆设的简易法庭,但整个庭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规范有序,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后对被告人王某进行警示教育。被告人王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悔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该起案件不仅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也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