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内蒙古新闻3月12日电 (乌娅娜)12日,据内蒙古消费者协会消息2016年12月在乌兰察布市马先生在一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贷款购买一辆荣威汽车,贷款期限三年,购车时4s店要求缴纳2000元的保险保证金,否则不予交车,并约定保险保证金在贷款还清后予以退还。2020年1月消费者马先生还清贷款。2020年5月,马先生拿着押金条去找汽车销售公司杨经理,退还保险保证金,被告知5月底之前退还,但退还期过后经营者仍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甚至拒接马先生的电话。
接到投诉后,乌兰察布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到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调查,经调解乌兰察布市华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00元的保险保证金全部退还给消费者马先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