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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告诉我不用告知”、“门诊检查、保险公司查不出来”、“又不是什么严重的病,没什么关系!”。
在保险信息如此传播广泛的情况下,仍有不少人对如实告知有很多误解。进而导致在风险发生后,申请理赔时,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
在《保险法》第十六条之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明确指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而很多纠纷的发生,正因为没有做到投保前的如实告知,最终导致了拒赔的发生。保险合同的订立,存在一个重要的“最大诚信原则”,即客户在订立合同时均需就保险人询问的问题予以如实回答,否则就可能存在合同无效或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等情况,导致理赔申请无法获赔。如果在成立之初没有及时的如实告知,也可以在保单承保后,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补充告知。通过这项业务,被保险人进行补充告知说明,保险公司根据补充告知的信息对保单进行重新审核,给出新的核保结论。如果重新核保通过,保障效力即可继续有效。
所以,如实告之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障的前提,更是投被保人应尽的义务,也是理赔结果有效的一个保障,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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