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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地方政府怠于履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划定职责 内蒙古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

2021年04月06日 16:26   来源: 中新网内蒙古

  中新网内蒙古新闻4月6日电(记者 乌娅娜)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呼伦贝尔地方政府怠于履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划定职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地方政府及时依法划定本辖区禁猎(渔)区、禁猎(渔)期,推动地方立法,为司法机关办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0年3月至7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在审查呼伦贝尔市地区非法狩猎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呼伦贝尔市辖区内大部分旗(县区)人民政府并未划定禁猎(渔)区、禁猎(渔)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下或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下的,只有在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或捕捞的,才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18年12月6日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八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划定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呼伦贝尔市辖区内大部分旗(县区)政府并未依照上述规定及时划定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难以被定罪处罚。

  2020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推进本地区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的划定工作,为呼伦贝尔市野生动物资源和水产资源司法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收到检察建议后,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委托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于8月11日起草形成《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域全年禁猎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12月23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经过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等法律程序后,正式向社会公布《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域全年禁猎的通告》,规定呼伦贝尔市全年全域禁猎,市辖区内天然水域鱼类产卵场和洄游区全年禁渔。期间,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就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划定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予以回复。

  呼伦贝尔市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是内蒙古野生动物保护的重点区域。全市现有脊椎动物489种,占全区总数的68.92%,占全国总数的11%,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7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63种。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地方政府怠于履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划定职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地方政府及时依法划定禁猎(渔)区、禁猎(渔)期,为司法机关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有效促进野生动物资源源头治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完)


编辑:胡永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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