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内蒙古新闻3月31日电(朱白晔)近日,包头青山区检察院充分发挥不起诉裁量权,依法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李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营的包头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与李某乙经营的包头市某五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有业务往来,李某甲要求李某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间,李某乙联系他人从山东东阿某商贸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潍坊某贸易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给李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涉案税额达16万余元。李某甲明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仍然将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青山区国税局进行认证抵扣。
案发前,根据青山区国税局系统风险提示,2016年11月,李某甲补缴税款11万元。案发后,李某甲主动补缴剩余税款近5万元。二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两家企业,发现李某甲、李某乙经营的公司均属于民营企业,自成立以来提供多个就业岗位,累计向地方政府上缴税金超过百万元,考虑到企业尚在运营,提起公诉不利于保护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行。结合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案发前已补缴大部分税款,案发后又主动补缴剩余税款,其行为挽回了国家税收损失。李某甲、李某乙也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希望检察机关给予一次从宽处理的机会,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合法经营企业,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某甲、李某乙相对不起诉。(完)